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(guī)范學院國內差旅費管理,根據《黨政機關厲行節(jié)約反對浪費條例》和《黑龍江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》以及《伊春市市直機關和事業(yè)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》(伊財行〔2014〕7號)文件精神,結合學院實際情況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學院統(tǒng)一核算的所有部門。
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(qū)公務出差所發(fā)生的城市間交通費、住宿費、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費補助。
第四條 各部門應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,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,控制差旅費支出規(guī)模;嚴禁無實質內容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;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,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。
第五條 各部門應加強差旅費的審批管理。
(一)因公出差前應持相關部門通知或公出事由,填寫《公出審批單》。院級領導因公出差由院長審批;各部門職工因公出差,由各部門負責人、本戰(zhàn)線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由院長審批。
(二)因公出差要嚴格執(zhí)行公務卡結算制度,學院不再預借差旅費等相關費用,未使用公務卡結算的住宿費、城市間交通費學院將不予核銷。
(三)返回單位后在規(guī)定期限內(7日內)、嚴格履行公出差旅費核銷程序進行報銷。
(四)伊春區(qū)、烏馬河區(qū)、翠巒區(qū)、友好區(qū)屬于城市中心區(qū),不屬于差旅費核銷范圍。
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
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出差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(qū)出差乘坐火車、輪船、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(fā)生的費用。
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(guī)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。特殊情況高于規(guī)定級別乘坐交通工具的,按應乘坐等級交通工具的票價報銷,超標部分不予報銷。
乘坐交通工具的最高標準見下表:
交通工具
級別
| 火車
| 輪船
| 飛機
| 其它交通工具
(不包括出租小汽車)
|
副市級領導
正教授
| 火車軟席(軟座、軟臥),高鐵/動車一等座,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
| 二等艙
| 經濟艙
| 憑據報銷
|
其他人員
| 火車硬席(硬座、硬臥),高鐵/動車二等座、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
| 三等艙
| 經濟艙
| 憑據報銷
|
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,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、確保安全的前提下,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。
第九條 乘坐飛機、火車、輪船、客車等交通工具,每人每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,多買費用自付。訂票費、簽轉費、退票費及乘坐飛機的民航發(fā)展基金、燃油附加費可憑據報銷。
第十條 職工自駕私家車公出,將不予核銷燃油費、過路費等相關費用。
第十一條 城市間交通費票據丟失的,須提交書面說明,經院長審批后予以報銷。能夠取得車票訂單等替代票據或依據有關憑據能證實行程的,按證明金額報銷并給予補助;沒有替代票據及證明的,按硬座票價報銷,無法確定出差時間的不給予補助。
第三章 住宿費
第十二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(包括飯店、招待所,下同)發(fā)生的房租費用。
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標準限額內,選擇安全、經濟、便捷的賓館住宿。
住宿費標準見下表:
住宿級別
| 省會城市
直轄市
計劃單列市
| 其他地市
| 市內、或其他縣區(qū)
(不包括伊春區(qū)、烏馬河區(qū)、翠巒區(qū)、友好區(qū))
|
副市級領導
正教授
| 450.00
| 450.00
| 200.00
|
其他人員
| 310.00
| 300.00
| 120.00
|
注:①計劃單列市是指深圳、大連、青島、寧波、廈門。我國目前的計劃單列市有五個。②上述住宿標準是最高標準限額。
第十四條 住宿費根據住宿費發(fā)票在限額內據實報銷,超過標準限額部分由出差人自行承擔。原則上無住宿費發(fā)票的,不得報銷差旅費。
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
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。
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(日歷)天數計算,市外伙食補助每人每天100元,市內伙食補助(不包括伊春區(qū)、烏馬河區(qū)、翠巒區(qū)、友好區(qū))每人每天40元。出差人員不準報銷飯費票據。
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提供食宿不得填報伙食補助費。
第五章 交通費補助
第十八條 交通費補助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(fā)生的所到地區(qū)市內交通費用。
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的交通費補助按出差自然(日歷)天數計算,伊春市外交通費補助每人每天80元,本市內(不包括伊春區(qū)、烏馬河區(qū)、翠巒區(qū)、友好區(qū))交通費補助每人每天10元,包干使用。
第二十條 到達目的城市后所發(fā)生的市內交通費用(如:公共汽車、地鐵、出租車等)學院將不予核銷。
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,不得填報交通費補助。
第六章 參加會議、外地學習等差旅費
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、培訓,通知中明確規(guī)定舉辦單位統(tǒng)一安排食宿、費用自理的,憑舉辦單位開具的合法票據核銷,不再單獨發(fā)放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費補助;
通知中明確統(tǒng)一安排食宿、費用由舉辦方承擔的,會議、培訓期間不計發(fā)伙食補助和交通費補助;
通知中未明確是否統(tǒng)一安排食宿的,有住宿費發(fā)票的,會議、培訓期間計發(fā)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;無住宿費發(fā)票的,會議、培訓期間不計發(fā)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。
往返會議、培訓地點期間發(fā)生的城市間交通費、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費補助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規(guī)定報銷。
第二十三條 出國外語培訓、公派在國內讀取學位人員及訪問學者等長期培訓,在途期間費用按照差旅費開支規(guī)定予以報銷,學習期間不計發(fā)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費補助。
第二十四條 教師帶學生在外地實習的費用,按照差旅費開支規(guī)定予以報銷。
第二十五條 由學院統(tǒng)一組織到外地參加比賽的學生,比賽期間發(fā)生的費用比照學院工作人員差旅費規(guī)定核銷,其中補助標準按每人每天100元計發(fā)。
第七章 報銷管理
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(xù)。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公出審批單、機票、車票、住宿費發(fā)票等憑證,按票據類別粘貼到票據粘貼單上,并按規(guī)定進行審批。住宿費、機票支出等須按規(guī)定使用公務卡結算。
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(guī)定開支差旅費,未按規(guī)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,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。
第二十八條 出差期間,由其他單位負擔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的,不計發(fā)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。
第八章 監(jiān)督問責
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。出差人確保票據來源合法,內容真實、完整、合規(guī);各級領導在規(guī)定的審批權限內對出差事項進行審核把關;財務人員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。
對未經批準出差、審批不嚴、不按規(guī)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等行為,學院將依據有關規(guī)定進行嚴肅處理。
第三十條 各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(jiān)督。
第三十一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,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(guī)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、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,不得接受禮品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。
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將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:
(一)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;
(二)虛報冒領差旅費的;
(三)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;
(四)不按規(guī)定報銷差旅費的;
(五)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。
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,由學院有關部門責令改正,違規(guī)資金應予追回,并視情況予以通報。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,按規(guī)定處理。
第九章 附 則
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